福建省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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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学会章程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29

福建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Fuji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 FJP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人士和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的指导。本会指导全省各地市药学会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01号东南医药大楼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举荐、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药学及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项目评估、人才评价、科技智库、标准拟定等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九)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在我省药学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及监管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通过后颁发学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相关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及资质证明材料,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论文;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发动本单位的专业人员,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协助本会开展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通知入会申请的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退会应以单位会员名义正式提出,并退回团体会员证及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具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本会届内理事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信息化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或信息化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会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1月 29日第十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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